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体罚不是教育惩戒 老师一定要学会使用教育惩戒权

发布日期:2022-08-31 12:01:35 来源: 编辑: 阅读: 163

教育家 · 快评

教育部网站8月30日消息,日前,教育部公开曝光第十批7起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典型案例。教育部有关负责人指出,7起典型案例涉事教师均已受到严肃处理,反映出各地各校在深入贯彻落实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要求、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中,坚持师德第一标准,对师德违规问题“零容忍”并严肃惩处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。

这次通报的7起典型案例中,有2例涉及体罚学生问题。一例是山东省青岛求实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李某某体罚学生问题。2021年11月,李某某(辅导员)在对3名学生进行批评教育过程对其进行体罚,其中2名学生为轻微伤,李某某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并处罚款500元。另一例是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第二中学教师马某体罚学生问题。2022年5月,马某在课堂上对学生进行体罚。

2020年12月,教育部制定颁布《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(试行)》(下文简称《规则》)。该《规则》首次对教育惩戒的概念进行了定义,规定教育惩戒是“学校、教师基于教育目的,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、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,促使学生引以为戒、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”,明确教育惩戒不是惩罚,而是教育的一种方式,强调了教育惩戒的育人属性,是学校、教师行使教育权、管理权、评价权的具体方式。制定并颁布教育惩戒《规则》的目的,是为了厘清教育惩戒与体罚、变相体罚的界限,既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,通过教育惩戒让学生认识并改正错误,又避免教师对学生进行体罚、变相体罚。

可在教育惩戒《规则》颁布之后,有教师在“自以为”对学生进行惩戒教育时,却仍采取体罚、变相体罚的方式,这表明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教师进行教育惩戒的教育。不能把体罚当惩戒教育,惩戒教育是教育,不是体罚、变相体罚。

值得注意的是,对于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,有一些媒体将其解读为“把戒尺交给教师”,也许“戒尺”在这里具有象征意味,但却可能被部分教师理解为可以“适度”地“打”破坏课堂秩序、违规犯错的学生。然而,教育惩戒《规则》是明确禁止教师进行“以击打、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”的。也就是说,是不能用“戒尺”击打孩子身体任何部位的,包括手心。

对学生的教育惩戒,按学生违纪违规的情节不同,实施的主体、程序也不同。教师只拥有一般教育惩戒权,主要针是在课堂教学、日常管理中,针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,为制止并纠正学生的违规违纪行为而实施。这好比交警维护交通秩序,要当场对违规驾驶的驾驶员开出罚单一样。但对于非课堂教学中的较为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,则不能由教师自主实施教育惩戒,需要报告校方,由学校学生事务中心,根据调查结果,依据校规做出处理。

而且,就是进行一般教育惩戒,也需要针对“犯错”的学生,这也就是涉及到“犯错”的认识。比如,有的老师在课堂教学时,教育惩戒学习成绩不好的学生,可学习成绩不好,并不是学生的错误;还有的教师根据个人情绪、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,这也是不被允许的教育惩戒行为。

对于教师因体罚、变相体罚学生被追究师德责任,也有教师同行“打抱不平”,认为这会导致教师不愿意管、也不敢管学生,面对学生违纪违规,教师就会选择“多一事不如少一事”,“睁眼闭只眼”。这并非理性的态度。教师“管教”学生,并不是只有体罚、变相体罚手段,我国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也早就明确禁止体罚、变相体罚,教育惩戒《规则》为教师划清了教育惩戒与体罚、变形体罚的界限,教师只要按照教育惩戒《规则》对学生进行教育惩戒,不会因此陷入涉嫌体罚、变相学生,违反师德规范的“困境”。

当然,为让教师更清晰地掌握教育惩戒的尺度,各地教育部门、学校有必要根据教育惩戒《规则》,制定本校实施教育惩戒的细则。如《规则》允许对违纪违规学生进行“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”的教育惩戒,但不得“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、反复抄写,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,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、心理的变相体罚”,这就需要加以进一步细化,以便教师掌握教育惩戒的尺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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